中国网财经8月12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包括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汉方药业”)涉嫌接受12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6号)显示,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1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汉方药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876362 -36876366。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4号)显示,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4月对下游企业开具 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汉方药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25-36977231。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致函汉方药业相关部门,截至发稿,并未收到任何回复。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汉方药业成立于1996年,大股东贵州汉方医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94.86%,二股东姚厂发持股比例为4.99%。记者注意到,姚厂发同时担任贵州汉方医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汉方药业的法人代表,也是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35%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