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3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的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包括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卫京药业”)涉嫌接受5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4号)显示,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4月对下游企业开具 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2。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5号)显示,武汉谏羽之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5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510043-30510046。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致函通化卫京药业,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通化卫京药业成立于2000年,记者梳理发现,该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杜卫京、王宏丽及沈阳东盛药用包装材料厂先后起诉。2018年11月,因该公司的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被通化市环境保护局罚款25万元。
此外,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因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被他人或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