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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数字技术立法尤其要超前
发布时间:2019-01-28 16:13 | 来源:北京日报


当前,“未来法治”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未来法治”是建立在未来社会之上的,研究“未来法治”必须以把握未来社会为前提。那么,如何来理解、表征或定义未来社会呢?学术界使用了不同的词语来指征未来社会。这里,我用三个最关键的,也是最具有共识性的概念来表征和描述未来社会,即“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

未来社会是智能(化)社会。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万物互联、自动化智能系统与人类在社会中共同存在,将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图景。人类迎来了一个智能社会的崭新时代。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互联网立法,即通过互联网体察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推进良法善治。

未来社会是共享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信息科技创造了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典型的共享经济。以往资本是独占的,在数字经济中,资本往往带有公共服务的色彩,人们不太在意物品的占有权,而在意其使用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数字经济也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各种APP通过时间、地点、技能的匹配,将物品的使用权分配到最需要它的地方,使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同时,新的信息科技也助推了数字自由和数字民主的发展,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了新的可能和保障,例如,通过互联网,人们能够独立自由地选择职业,更加精准地投资和经营,人们自由地发表言论,自由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共享经济和共享社会正在成为现实。

未来社会也是风险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未来社会的显著特征,因此,乌尔里希·贝克等西方学者认为21世纪的社会是“风险社会”。这个概念也被我国学术界广泛认可。人类面临的风险,首先是大自然带来的风险,例如地震、飓风、辐射、气候变化等,这些风险中固然可能有个别人为的因素,但主要是大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其次是人类自身制造的各种风险,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像我们已经熟悉的战争、饥荒、恐怖主义等。在社会风险当中,最大的风险当属科技风险,例如,原子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形成了核战争的风险;基因技术的泛滥使人类面临异化、变异的困境以至生存的危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明运用,很可能使芯片代替肉体成为承载人类灵魂的物质,那将导致人类精神世界的空虚,并颠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更可怕的是,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正在悄悄地甚至公然地侵袭公民的信息权利,个人的隐私、尊严、安宁面临不复存在的严重危机。除了上述技术风险,公共风险和管理风险也是很大的。例如,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属于个别性、局部性,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广泛性、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而个人甚至群体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不足,这就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的公共风险;人工智能数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研发和企业内部人员违规使用数据,外包人员泄露数据,互联网数据导入和导出缺乏有效监管等。仅以上述举例,就足以说明预防和控制风险将成为未来社会的根本任务。

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将不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暴力革命,而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面对科学技术的双刃剑及由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社会,必须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这是法学界、科技界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共同使命和责任。希望法学界主动地与科技界和企业界协同,以人类利益为目标,以人的主体性为本位,以构建智能时代的伦理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为己任,加强对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的创新发展及风险挑战的前瞻性研究和约束性引导,确保新技术更加公正、安全、诚信地运用,更加有效地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应对风险。 总之,要以法治的理性、德性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新一轮科技革命,使之成为促进社会普惠发展的生产力基础,让科技发展和运用符合伦理,让智能化系统更加安全可控,让人们在网络泛在的数字时代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生活安宁、身心自由充分信任;让人们在算法决策、机器决策中真正获得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让各种智能在线教育、智能远程医疗、智能无障碍设施、远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院等充分释放正能量,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助力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弥补各类优质资源供给不足、分享不均的现状,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司法可及、残障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使全体人民共享科技成果,共同拥抱更加美好的未来社会。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马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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