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熟人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到底该怎么赔?自己驾驶熟人的车子,撞车后能否向对方索赔?今天上午,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北京二中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好意同乘”案件的情况分析。法官表示,在2015年到2019年的全部29起案件中,判决减轻驾驶者责任的占八成。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说,“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意行为,双方之间一定不能出现“乘车支付费用”的情况,必须是“免费”。她强调说,“免费”的意思就是彻底的分文不取,如果搭乘者与司机共同分担了路途中的油费、过路费,都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好意同乘”。
据统计,此类案件中的受害者,有九成以上是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的私家车。让法官们也有些意外的是,虽然在事发前都是熟人或朋友,但发生事故后,双方往往直接翻脸,各方矛盾尖锐,案件调解的难度很大,和解率低。据统计,此类案件中调解率仅为10%左右。有的案件中,因为事故当事人死亡,索赔数额高达200万元。法官分析了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形,发现受害方未系安全带的情况占30%,驾驶者超速及未让行的情况占45%。
刘洋法官说,认定“好意同乘”后,责任方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会被减轻相应的责任。“坐别人的车,出现了重伤或死亡,又没保险,如果一点赔偿都没有,那显然是不合理,但如果本来是好心,免费搭乘熟人,自己又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如果判过重的赔偿,也不利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据她介绍,所谓“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酒后”、驾车途中出现诸如追逐竞驶等过激行为,或者是驾车途中聊微信、低头捡东西等。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法官一般不会减轻责任方的责任。
刘洋法官说,熟人搭乘的时候,经常因话题投机,聊天攀谈不断,司机注意力不够集中,这些事故多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以及接送搭乘接近目的地时。法官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减轻车主负担,也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