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结果信息公示”一栏,公示了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江淮汽车因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 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柴油厢式运输车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