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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不合格 江淮汽车1.7亿罚单创中国车企之最
发布时间:2019-07-08 14:24 | 来源:中国网汽车


中国网汽车7月8日讯 7月6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共计170361436.54元。这无疑是车企因排放问题收到的最大罚单。

  在江淮之前,车企因排放问题收到的最大的罚单金额逾3877万元,被罚企业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单位为环保部。

 

  事件回顾

  2018年4月1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测结果显示其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 2008)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2019年3月25日,北京环境局向江淮汽车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表示江淮汽车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原本定于4月19日举行的听证会,因为江淮汽车的申请,延期到了5月16日。

  延期期间,5月9日,江淮汽车还特地发布了一份澄清公告,公告中江淮汽车解释称,北京地区实施的是京五排放标准,本次抽查的公司三台产品均为京五状态载货汽车产品,经统计公司在北京市场销售的同型号车辆累计700余台,约占公司2018年载货汽车销量的0.29%。鉴于听证会尚未召开,因此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同时公司正联合相关发动机供应商进行深入的技术研究,分析可能产生问题的原因,也在积极配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听证环节的相关准备工作。

  5月16日听证会上,江淮汽车申辩:一是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二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四是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对抽检车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

  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二,江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第三,抽样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这一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170361436.54元。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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