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招揽刷手“刷单”的广告,还是对专坑刷手的“刷单高回报”骗局,都有必要治理。
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在八部委联合开展“网剑行动”、严打“刷单”等网络市场顽疾的背景下,仍有些以“刷单”谋求不当得利的“刷手”,在掉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刷单高回报”骗局后,以“付了款没收到货”的受害者身份,通过社交媒体和电视台虚假爆料,以博取网民同情并向平台施压。
这无疑是挺黑色幽默的景象:“刷手”从事的本就是黑产,却被段位更高的黑产从业者骗子坑了(骗子拿给回报的方式招揽他们假扮消费者,凭着虚假购物记录给他们发工资,等他们大额购物时玩消失);他们本就寄生在刷单黑色利益链上,却没料到自己成了食物链上被吞食的一环……坑人反被坑后,他们就隐瞒“刷手”身份,通过“投诉没收到货”的办法找平台索赔,以挽回损失。
骗子的确该打,但从司法实践看,“刷手”固然是“刷单高回报”骗局的受害者,但他们自身并不无辜。
要知道,“刷单”也是法律打击的对象。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可以说,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这十余年来,“刷单”迟迟难以彻底剜除。商家砸钱买信誉,刷手费时狂刷单,这条完整的产业链,已从地下灰产走向半公开运转。这说明,遏制“刷单”的泛滥,在“有法可依”之外,还要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上更多地发力,以实现立法的意旨,也捍卫法律的尊严。
有意思的是,在网上满屏飞的“刷单”广告中,既有初代的“刷单”运营商,也有“黑吃黑”的骗子。那些“刷手”经常是“月赚上万”落空,还连本钱都拿不回来,也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类骗局中的行骗者当然不是“替天行道”,骗就是骗,该被法律打击,不能说他们骗的是刷单者就该被美化。从法律上看,“刷单”行为就是欺诈。“刷手”和部分无良商家作为参与者,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维权”,也很难为自身行为洗白。
无论是对招揽刷手“刷单”的广告,还是对专坑刷手的“刷单高回报”骗局,都有必要治理。而这需要的,也是多方共治。鉴于刷单黑色产业链之类的违法信息在网上一搜一大堆,无论职能部门还是搜索引擎和内容提供方,都有必要对其该清理就清理,该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就加以提示,别任由刷单产业做大。
“刷单”的被行骗的坑,本质就是“黑吃黑”,哪个都不值得同情。当他们因“刷单”遭到依法处理时,那些法律代价也会标明其“贪心”的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