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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要让偷拍者承担高昂法律代价
发布时间:2019-07-10 09:58 |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日,广西贺州女生卷卷(化名)微博爆料称,自己初三时在家洗澡时发现被人偷拍。今年6月,有陌生人加QQ,卷卷才知道自己洗浴照片已泄露,此时距她发现摄像头已过3年。更令她担忧的是,通过仔细比对,她发觉这些照片视频不是同一时间拍的,时间跨度可能长达两三年。唯一让卷卷稍感欣慰的是,7月8日,警方告知她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抓获。

近段时间,客人住酒店或租客租房遭遇偷拍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让一些人产生了阴影并心生恐惧。尤其是,很多偷拍设备相当隐蔽,若非具备一定反偷拍知识的内行人士,根本发现不了异常。而且,偷拍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相当大,亟须加大打击力度,让偷拍者承担高昂的法律代价。

遗憾的是,对于偷拍行为,目前的处罚谈不上严厉,也难以产生应有的震慑惩戒效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此外,虽然偷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行踪轨迹等。

而个人“全裸照”或隐私照片等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尚待明确。另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者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的,方可定罪处罚,一两次的偷拍未必构成此罪。这条规定存在不小的疏漏之处。

实际上,偷拍个人隐私照片哪怕只有几张或很小一个视频,其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都远比窃取500条住宿信息、交易信息大很多,而多次偷拍、持续偷拍的危害性无疑更大。更值得警惕的是,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系通过植入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拷贝等方式完成,人身危害性相对不大。而偷拍行为既侵犯个人隐私,又带有“跟踪”和“偷窥”性质,相当于背后有双眼睛盯着被害人,直接威胁着其人身安全。

互联网时代,偷拍设备可以随便买到,偷拍的信息可以肆意传播。在偷拍零门槛,反偷拍需要专业知识,偷拍后果很严重的背景下,没有任何理由放纵偷拍行为。法律须对偷拍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包括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对偷拍个人隐私的和多次偷拍的,无论其获取信息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以“凡偷拍,必定罪”的严峻追责,强化“偷拍绝不可为”的底线意识,让人们免于被偷拍的惊惧与忧虑。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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