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这需要地方立法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做到政策导向和立法决策统一衔接,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区域协调发展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工作,其中也包括地方立法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推动签订地方立法工作协议,加强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协作,以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立法工作信息交流、联合起草等模式,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
立法工作协同是推动实现地方人大协同立法的重要途径。以长三角为例,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来看,区域立法工作协同主要包括立法规划计划协同工作、起草工作协同、立法工作推进协同、立法成果共享等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注意相互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使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满足区域协调发展需求,最大限度发挥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
在起草立法项目时,也应注重协同协调工作。一些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可以采取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方式,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目前,长三角地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已经建立起立法成果和立法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了实时共享的微信平台,下一步要注重拓展共享平台的形式和内容,及时分享各自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交流各自的立法工作情况和重要立法信息,讨论研究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相互提出有关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立法协同项目的确定和起草修改,还是立法工作协同推进、立法成果共享,各环节都应注意吸收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引领与保障工作。
目前,长三角地区建立了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立法工作协同的基本制度框架,主动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在立法工作协同的具体实践之中。在此基础上,应当优先推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将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集中优势力量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同时积极推动各自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注意听取、考虑其他省市意见,使本地立法既符合本地实际,又相互借鉴,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条款上尽可能协调一致。此外,还应加强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使区域内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到相互衔接。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