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
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罚单”
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北辰法院审理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原告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
法院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案件详情
据了解,今年6月,北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庭审中,王某称因刘某驾车与其发生剐蹭导致车辆受损。王某表示,作为网约车司机,因车辆修理导致停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停工14天的劳务损失共计4900元。三方因修理时长存在争议,始终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
通过调取王某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发现该车辆实际维修用时4天,其他时间均在全市范围内营运。
法官明确告知王某,如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其仍主张涉案车辆维修用时14天,期间未参与任何运营活动。
最终,在法官向其出示行驶记录及照片后,王某才承认未如实陈述,并当场书写悔过书。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
这样的行为后果很严重!
我们来看看规定上怎么说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经查明实际停运时间后,北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4天停运损失共计1138元。
同时,对于原告故意虚假陈述,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经多次释明仍拒绝如实陈述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