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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发布时间:2019-10-11 11:0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欠214万只还3.2万 法院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诚信而不幸”者而不是老赖

  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

  平阳法院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经办该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法院还会采取三大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全国首例

  214万债务只还3.2万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今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法院回应

  保护“诚信而不幸”者

  10月1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平阳法院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蔡某并非破产企业大股东,“该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由于账目处理不规范,导致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混杂,所以最后认定蔡某需要连带清偿欠款。”

  该工作人员介绍,很多人误以为蔡某是老赖,实际上并不是。在蔡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法院虽然对他进行了消费限制,但是并没有将他列入失信人名单,“如果他在失信人名单中,是无法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我们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

  北青报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当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

  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称,此案不仅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也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该案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

  陈卫国指出,该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三大举措

  防范债务人“钻空子”

  平阳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办理中通过各环节严格把关,不让债务人“钻空子”。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严格财产调查。为防范债务人逃废债等不诚信风险,管理人详细调查了债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支付宝及财付通等财产信息。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由债务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数量、去向提出了详细的质询,由债务人一一答复,提升了债权人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获得感。

  最后,严格落实监督机制。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应遵守法院签发的行为限制令,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

  同时约定,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及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专家释疑

  个人破产制度等同欠债不还吗?

  针对此案,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是福音。”

  宋清辉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个人破产制度起到的是制衡的作用,债务人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首例“个人破产”案意义是什么?

  宋清辉称,一些企业主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企业主会背负重债。要想使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很有必要在这个阶段推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样做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之前,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真的无力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债务人无力偿债,就可能催生“烂账”,这种情况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从产品、利率设定到风险管理,以及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全国推行有哪些难点?

  宋清辉表示,由于现阶段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管控不严格等,可能会导致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出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现象。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等。例如,去查债务人异地名下的房产,由于全国联网工作相对滞后,就需要一个城市一个城市去发函查询,若债务人在多个城市有房产,很难逐一查询。



责任编辑:吴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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