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试衣是常事,安全问题却不容小觑。不久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为消费者和商场同时敲响了警钟。
案情:误入“试衣间”摔伤
两年前,李芳在张丽经营的服装店准备试衣服时跌入地下室致伤。事后,李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李芳右肩、胸椎两处受伤部位被评定为十级和九级伤残。
李芳认为,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服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2019年3月,李芳将服装店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庭审中,张丽认为,李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她认为,李芳试衣服的地方不是店铺对外经营空间,且有明显的标志,门口铺的地板垫和地面有明显的颜色差异,门上朝外的方向有插销,不是试衣间,是李芳自己拉开门上的插销试衣,最终跌入地下室受伤。
审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关键
主审法官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张丽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侵权责任范围应如何认定?李芳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善良的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经营者或者组织者保障其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人身安全保障要求;二是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本身应当是安全的,不能具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因素;三是防止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张丽辩称当时门上有插销,地上有颜色明显的地板垫,但根据当时的情况,其有义务在该门上设置标语提醒消费者不要打开此门或禁止外人进入,但因其未能放置标语,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推定张丽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芳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此,张丽作为该服装店的管理人,应当有注意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据此,张丽应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芳承认致其受伤的地下室门上有插销,旁边的墙上有开关,在这一情况下,李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主动加以防范,故其自身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事故成因及作用大小,法院酌情认定李芳自行负担40%的责任,张丽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丽赔偿李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管理者,应以一个诚信善良管理人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损害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内,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