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梁秋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京开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三审。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定婚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维持了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有的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关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请求权。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草案二审稿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新增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此前引起争议的隔代探望权规定,还新增了树立优良家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