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被告人张委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李一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字画交易网站的
“炒画”生意
2019年,张委冰与李一文租了两个展厅开设画苑,开始经营起字画买卖的生意。2020年,二人决定建立线上字画交易平台,为壮大生意,他们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张委冰任法定代表人,李一文任公司监事。两人以该公司为基础,租赁服务器搭建起网络平台,创办了一家电子商务网站。
该网站平台以买卖字画牟利为诱饵,吸引他人加入会员,发展下线。二人各司其职,张委冰对网站全面管理,设定传销模式并推广,李一文负责网站服务器的租赁、网站建设、维护升级、挂画、拆画等技术性工作。张委冰选画并定价,由李一文将字画上挂到网站上,会员购买字画并支付费用,并于当日向平台缴纳网站代卖字画的上架费。次日,平台会以购买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的价格比例后,重新挂到网站上进行出售,依次循环。会员每交易一次字画,网站平台赚取交易额4%的提成(上架费),会员个人赚取2%的提成。
这些字画来源于外地一家批发定制手绘画的工厂,一幅画的实际价值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上架出售价格却跃升至500元到3000元不等,最高可以炒至上万元。
进入网站平台“炒画”交易也有一定的门槛,该网站以会员制形式招募会员,参加者通过扫描邀请码进入网站,获得会员资格,绝大多数会员在入会之后会购买第一幅画,由此开始“炒画”掘金之旅。其中,邀请人可以获得被邀请人所有交易的3‰作为返利。该网站根据发展会员数量设置晋级规则,推荐会员十人以上可开设二级网站,各级网站站长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可以获得所在级别网站所有会员交易总额的1‰至5‰作为返利。
鼓吹“分享经济”
实则“拉人头”传销
2020年7月,这个字画交易网站正式运营,初期的会员都是张委冰等人拉来的熟人。在建立的字画交流群中,张委冰宣传返利的做法符合分享经济模式。
打着艺术品收藏的旗号,却做起了“拉人头”赚佣金的勾当,一句符合国家分享经济模式的解释,便打消了观望者的顾虑。当投资者初期发现真的能赚钱后,就被引导走入了发展下线的歧路。随着网站人数激增,为便于管理,该网站又下设了十几个二级网站,下线会员达4个层级以上,超1400余人,每天交易总额均高达几百万元。在这场疯狂抢购字画的浪潮中,随着下线人数达到瓶颈,那些砸在手里被明码标价的高昂字画,成了案发的导火索。
2020年12月,平台因为新进会员越来越少,运作出现问题。月底的一个交易日,投资者们发现平台内容清空了,委托代卖的字画都没有了,购买字画的本金和上架费也无法退回,所有钱都被套在了一个架空的网站上。很多人在联系张委冰未果后,意识到被骗,纷纷报了警。经查,该案被害人多达200余人,涉及资金上百万元。
张委冰、李一文到案后拒不认罪。张委冰辩称,画是真实存在的,售不出去的画均邮寄给会员,会员在抢画之前会签一个电子合同,合同明确写明网站只是提供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自由。
诈骗还是传销
检察官细说端倪
经公安机关查明,该网站平台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主要收入是上架费,用于下属网站的佣金、返利和平台日常支出,同时,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该网站会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
那么该案是否涉嫌诈骗罪,又应当如何定性?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竞合。但该案中的“骗”不完全符合诈骗罪中的“骗”,从多数参与人员的证言看,参与人员对该平台出售书画的销售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参与人员进入网站成为会员均不是为了买画,而是为了赚取抢画的利润,对于发展会员有提成等平台模式均知晓;从查证的流水明细看,钱款去向大部分用于平台的运营维护。案发时,张委冰和李一文也在平台进行抢画交易,由于会员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两人赔偿会员的资金可能大于实际收入,因此不存在两人将款项占为己有的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网站平台的运营特征符合“以经营为名,设置入门门槛、组成层级、按人数计酬”,犯罪嫌疑人张委冰、李一文以“经营字画”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扫邀请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作出如上判决,二人服判未上诉。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