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家餐饮企业开展了一次聚餐活动,员工谭某在回程的路上发生车祸,当场身亡。谭某的家人认为组织聚会的公司负有一定责任,而公司方面觉得谭某发生意外跟公司没有关系。
那么,公司需不需要为谭某的死亡负责呢?记者与志愿律师、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廖志豪律师,向当事人谭某的弟弟谭先生了解情况。
公司聚餐回程途中突然下车,之后车祸发生
谭先生是死者谭某的弟弟,两人也是南宁某餐饮店的同事。谭先生说,6月7日中午,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大家,当天晚上公司负责人过生日,要一起聚餐。
南宁一餐饮公司搞团建聚餐,员工回程途中发生意外死亡!谁该负责?
记者看到,这则通知上写道:“晚上举行公司负责人生日宴会以及公司聚餐活动……请各店管理人员通知所属员工务必参加。”
谭先生:“老板娘过生日组织的一个员工团建,因为这个老板有三个店,我哥就是在仙葫店上班。那天晚上大概是8点半,他就从这边店到虎邱的店,去集体聚餐,参加老板娘的生日宴会。”
图片为聚餐当天视频截图
谭先生说,聚餐结束的时候已经凌晨1点,当时他哥哥和另外两名同事一起打了一辆车回位于仙葫门店的宿舍。然而,他却没有等到哥哥平安到达的消息。
谭先生:“回宿舍的途中他下车,然后走路,因为喝了酒,就走到清厢快速这里,就被车当场撞死了。”
记者:“当时他离开的时候整个状态是怎么样的?”
谭先生:“还好,出来的时候我们还和他说话了。”
律师:“以你的了解,他的酒量是多少?”
谭先生:“应该在半斤以上,白酒。”
律师:“当晚喝的是什么酒?”
谭先生:“应该是喝了两杯白酒吧,然后再喝了一瓶啤酒。就是跟老板敬酒、老板回敬,这些都有。”
图片为聚餐当天视频截图
还没有到达目的地,谭先生的哥哥为什么中途会下车?当晚一同乘车的李先生描述了当时的情况。
李先生:“刚上车没多久他就说他明天想休息一天,当时我就说因为厨房里面总共只有三个人做事,人不够,我说你再休只有两个人,可能做事就做不过来,我就表示不同意的那种意思,就跟他争了两句。然后到园湖北路刚好过完红绿灯到公交站过去一点点,他就自己要下车。下去了他就往前面走,我们车就往回走了。当时他走路什么都很清醒,我跟他说话,在车上说的时候他也很清醒。”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
谭某步行进入清厢快速并倒卧在行车道内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谭某下车之后发生了什么?当中详情恐怕除了当事人,没人能知道。但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里,我们可以了解到车祸是怎么发生的。
根据南宁市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月8日凌晨1点48分左右,谭某醉酒后沿南宁清厢快速园湖北路匝道步行进入清厢快速,并倒卧在清厢快速路中间车道内。随后,一辆小轿车与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当场死亡。
检测报告显示,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57㎎/100ml。由于谭某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进入清厢快速路,倒卧停留在行车道内,交警判定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不过谭先生认为,组织聚会的公司也需要为哥哥谭某的死负一定责任。
谭先生:“毕竟如果不是聚餐,也就不会有这个车祸发生。到目前为止,公司也没有说给一个什么答复,让人觉得很寒心。”
公司律师建议
家属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8月30日,记者与志愿律师、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廖志豪律师,跟随谭先生等人一起来到谭某生前工作的门店了解情况,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外出的门店负责人陈女士。陈女士表示,员工发生意外他们也很痛心,但是事情迟迟解决不了,谭先生一方也有责任。
陈女士:“他们要找我们聊,又不跟我们聊,后来他们家人来了我们都是积极配合、热情招待,但是他们根本从来就没跟我们谈过。”
餐饮店的法律顾问黄律师认为,当事双方对责任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建议谭先生一方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黄律师:“确实那天去做团建了,但是后面在车上因为工作的问题,谭某这边生气了,当时他是自己走的,他自己走上快速路,110多的酒精含量当时他应该还是清醒的。你想要这边赔偿,去认定工伤,认定了工伤该怎么赔怎么赔。”
在志愿律师的协调下,双方约定,由谭先生一家先行提出解决方案,公司方面视方案具体情况再给予答复。
律师说法:
现有证据还不能充分证明公司聚餐与车祸
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志愿律师廖志豪也就这一起纠纷,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廖志豪律师认为,按照谭先生一家的理解,公司组织聚餐和谭先生的哥哥出事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有证据还不能充分证明二者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另外,中途介入的因素,也会导致法律因果关系的中断。
廖志豪律师:“我们先不讨论在聚餐的过程中,组织者或者其他同饮者有没有存在过错。我们单从这个中途介入的因素,就是他下车然后自行进入快速路,然后造成这个意外的发生,这个因素他就已经中断了聚餐和这个严重后果的法律的因果关系,所以说想要主张店家进行赔偿,我们当然要看具体的材料和证据。但是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可能相对来说,难度还是有,而且还不小。”
对于整件事情中涉及的争议点,廖志豪律师也进行了分析:
廖志豪律师:“这个店家或者说这个老板,对这个严重的后果有没有存在过错,这是最终的一个争议焦点。至于里面细分的,就是整个过程中哪一些环节存在过错,可能要分几个部分。比如说,在组织这个聚餐的时候,是不是强迫参加,有没有强迫、违反人的意志的行为。第二个就是在聚餐的过程当中,是不是违反当事人的意志,强行劝酒、恶意灌酒,有没有这样的行为。第三,假如说饮酒人已经进入醉酒的状态,如果是严重醉酒,这个共同饮酒的人负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在护送的过程中应当妥善地进行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