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和儿媳的关系还挺好的,儿子出事以后,我也一心想用这些赔偿款把重伤的儿媳照顾好,给孙女读书用,可是后来她们把我告上法庭,我的心就慌了。我是一个农村妇女,不懂法律,就想着拿着钱躲起来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别人也找不到我。直到现在要被判刑,我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犯了法。在这段躲藏的日子里,我内心也一直处于愧疚之中,我知道自己的行为对于儿媳和孙女来说,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刑期满后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弥补”。
——婆婆霍某
她携款“潜逃”
李某与黄某结婚后,与婆婆霍某住在一起,不久夫妻二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莹莹,一家人相处和睦、其乐融融。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夺去了丈夫黄某的生命,妻子李某也在事故中严重受伤。
经斗门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与女儿莹莹、婆婆霍某三人共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20万余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的赔偿款58万余元全数由婆婆霍某收取,而李某与女儿莹莹没有实际收到任何赔偿款。此外,黄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60万元也全数由婆婆霍某收取,但婆婆收到赔偿款后并没有把本属于儿媳和孙女的部分归还给她们。于是,李某与女儿莹莹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婆婆霍某返还二人应获得的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霍某返还李某与莹莹赔偿款共计60万元。
案件诉讼期间,霍某从银行提取了85万元,判决生效后,霍某竟然携带剩余款项离开住处,隐匿身份躲藏起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执行员:拒不执行判决追刑责
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本案中,霍某在民事判决生效时有能力执行却携款潜逃,分文未支付给儿媳和外孙女,属于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黄某用生命“换”来的赔偿金却使得母亲与妻女之间的亲情被摧毁,本是一家人,最终对簿公堂。对于黄某来说,一定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局。近年来,父母、兄弟、姐妹争夺赔偿金的案例不在少数,曾经的脉脉亲情在一次次争吵和对簿公堂的家庭大战中越走越远。希望家人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多一份关心,少一份计较,莫因金钱之争伤了亲情。家,无论贫穷还是富贵,一家人只要在一起,就是幸福。
财迷心窍婆婆获刑15个月
这起交通事故后,丧子的霍某和丧夫的李某本应相互扶持,共渡难关,然而却因婆婆财迷心窍独占赔偿款引发纠纷。
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女儿莹莹年幼,两人生活十分困难,在婆婆卷走本该属于她和孩子的部分赔偿款后,无助的李某只好再次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追究霍某刑事责任。法院认为霍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原以审理生效判决,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情节严重,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中山一玩具厂附近将霍某抓获。斗门检察院以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霍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霍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