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怀胎,王梅夫妇欢欢喜喜迎接新生命的到来,谁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彻底打乱了他们的期望,一对双胞胎,其中一个刚出生半小时死亡,为给失去的孩子讨说法,王梅夫妇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案起缘由
双胞胎第二个婴儿窒息死亡
王梅与李刚系夫妻,2018年8月20日,怀孕的王梅到青海省某医院做产检并建档,在青海省某医院检查后确认为双胞胎妊娠。之后,王梅一直在青海省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因王梅告知青海省某医院其就诊时的实际年龄为35岁,比身份证年龄大两岁,青海省某医院以高龄双胎高危产妇在病历上备注,王梅孕期定期作产前检查,均显示双胞胎儿一切正常。
2019年3月15日,王梅做完产前检查后,因孕期38周加一天,胎儿已经足月,产科副主任马某告知王梅需要住院,王梅于当日19时50分办理住院手续,3月16日20时,王梅腹部阵痛,产科医生经检查确认胎儿正常准备待产。
3月17日凌晨4时55分第一个胎儿出生后,医生发现第二个胎儿为横位,经医生处理,仍娩出失败。
后来,产科副主任刘某从家里赶往医院处理无果后,通知产科主任到医院处理,直至6时55分第二个胎儿乐乐娩出,此时距第一个胎儿娩出已过去2个小时。
乐乐生出后有心跳但呼吸异常,经30分钟的抢救后,于7时25分,确认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重度窒息死亡。
与此同时,因长时间生产,王梅失血过多造成昏迷,之后因痛失爱子抑郁成疾。
在此次医疗事故中,青海省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王梅生产前未向王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尽到告知义务,生产中未采取合理医疗措施;对王梅属于高龄产妇的细节未予重视,故未安排合适的医疗人员并准备详细的预案,在王梅生产期间4次更换医生,延误分娩时间,导致第二胎儿乐乐因重度窒息死亡。
住院期间,青海省某医院经测评确认王梅得了抑郁症,但没有采取相关的治疗。
青海省某医院让王梅夫妇失去了一个原本健康的孩子,给家庭带来了巨大阴影,出事后,他们也没有等到青海省某医院的道歉,为维护合法权益,给失去的幼子讨一个说法,王梅夫妇一纸诉状将青海省某医院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医院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今年4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梅夫妇与青海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梅夫妇以青海省某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对乐乐死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
法庭上,王梅夫妇诉称: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医护人员未向其本人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且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尽到告知义务,生产中未采取合理医疗措施。此外,对王梅属于高龄产妇的细节未予重视,故未安排合适的医疗人员并准备详细的预案,使得在王梅生产期间4次更换医生,延误分娩时间,导致第二胎乐乐因重度窒息死亡。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有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的规定,存在后期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况。2019年3月19日,王梅夫妇要求查看病历,但医务人员不让查看。由于青海省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客观上未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严重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王梅夫妇向西宁市城东区法院提供了青海省某医院医患谈话记录、青海省某医院分娩知情同意书,证明两份书证中的“臀位”为后期用笔添加的内容,实际上医院方不但并未告知王梅夫妇胎儿仍处于臀位状态,且医院方都没有发现未重视,在王梅分娩前,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事实。
青海省某医院辩称:事故发生后,他们建议王梅夫妇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利,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于王梅夫妇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例如:医疗费、丧葬费等,医院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与此案无关的诉求,如:误工费、营养费依法不承担责任;对于抚慰金,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鉴定意见,医院承担的责任为次要责任,根据以往案件,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为30%,恳请法庭采纳。
法槌落定
医院承担40%的责任
本案在王梅夫妇的申请下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青海省某医院在王梅分娩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的过失;2.医方的处置不当之处与乐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3.青海省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乐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定为次要较为适宜。
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海省某医院在王梅生产过程中,因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乐乐死亡,并产生一定经济损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王梅夫妇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梅夫妇的误工费,考虑到因乐乐死亡处理善后事宜,需要一定时间,补偿一个月误工费为宜;关于王梅主张的2019年4月至8月停业损失,该期间王梅正值休产假期间,其停业损失与医院行为缺乏关联性,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梅夫妇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医院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问题,本案经过鉴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在王梅分娩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等过失行为,与乐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为宜。
4月15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梅医疗费5309.93元,李刚误工费13031.68元、死者乐乐丧葬费45464.5元、乐乐死亡赔偿金676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90406.11元,其中,青海省某医院赔偿王梅、李刚316162.44元;其余损失由王梅、李刚自行承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