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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组》里夜总会停车场事件是谋杀还是意外事件?
发布时间:2020-12-30 09:47 | 来源:榆林检察


《巡回检察组》第二集中,郑天明在问灯泡哥十年前夜总会地下停车场事件时,灯泡哥说:“那女的在地下车库,被五辆车从身上轧过”“有人说普通车祸,有人说是谋杀”“有人说撞见黑社会贩毒被人灭口”。

问题

普通车祸是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谋杀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别,那么你认为普通车祸和谋杀主要区别在哪,两者又有何关联?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驾驶人员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即驾驶人明知前方有人而故意向人撞还是疏忽大意没有看到前方有人或者过于自信能够躲避却还是撞到人。据剧情分析,如果真如灯泡哥所说,“撞见黑社会贩毒被灭口”,那么很明显,这起案件就应当是故意杀人。现在重点分析的是排除撞见社会贩毒被灭口的情况外,是否还存在故意杀人的情形。

根据剧情,案发时停车场突然停电,光线不足,致使驾驶人员没有注意前方情形,发生肇事,则应当属交通肇事,后面的四辆如果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有人躺在地上而从她身上碾过,那么后面的四辆车也属交通肇事;但是第一辆车的驾驶人,发现那个女人出现在路上,而不及时刹车,直接撞倒那个女人之后逃逸,他当时想法应当是不顾那个女人死活,应属于涉嫌故意杀人,随后四辆车驾驶人如果也是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而不及时停车,直接开车从女人身上碾过,也应属于涉嫌故意杀人。因此,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虽然看似区别很明显,但其实两者在一定情形下也密切相关。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还规定了在交通肇事中存在故意杀人情形的: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汽车成为了大部分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而“上路七分责”要求驾驶人具有严格的谨慎驾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驾驶人在发生肇事后,应当履行三项义务: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报警。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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