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调查官作为涉案技术与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桥梁,为查明技术事实、公正解决技术类案件纠纷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专利审查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
●适度公开技术调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开并接受质询,从而弥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调查意见中的知识漏洞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行了规范,以有效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技术支撑,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将从过去的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扩大到知识产权技术类型案件的行政裁决案件中,解决了曾经作为难点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为依法处理技术类侵权案件提供重要保障。
有助查明技术事实
已有实践卓有成效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技术调查官的要求已进入顶层设计。
2019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
《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提出“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负责人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鉴定等方式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侵权纠纷的解决中,技术事实查明是难点。“专利行政机关具有高度专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面对复杂多样的技术问题,专利行政机关全都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即便是在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问题中,其也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如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是解释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的构成,可见其与技术问题不可分割,这就要求以所属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法律拟制的人)的角度去对技术加以认识和分析。
“技术调查官作为涉案技术与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桥梁,为查明技术事实、公正解决技术类案件纠纷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说。
在专利行政机关正式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前,其在司法领域已有相关实践。姚兵兵近来发现,检察机关也有运用这一制度的举措,“这说明全社会特别是与负责处理与技术有关的纠纷或争议主体,都认识到了技术问题的重要性,并结合社会需求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已有地方实践走在前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为了更好地认定和查明技术事实,部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引入技术调查官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
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聘请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参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协助查明技术事实。2017年正式建立技术分析师制度,2018年至2020年,技术分析师共参与案件审理187件,出具咨询意见279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逐年增长。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20年全国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件,同比增长9.9%。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各地对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强烈的需求。
2021年6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也有要求。按照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为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也需要尽快建立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明确定位职责要求
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规定》共20条,分别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遴选范围、管理办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选任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
根据《规定》,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技术调查官履行哪些职责呢?《规定》明确,其职责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组织鉴定人和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等7个方面。《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开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专利审查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同时,对于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根据《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应告知当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对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首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推荐工作,建设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根据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实际需要,指派相关领域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看来,《规定》对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而言,是一个重要发展。“《规定》的实施表明,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将从过去的仅限用于司法程序扩大到知识产权技术类型案件的行政裁决案件中,有利于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中更加科学、合理地认定相关技术类事实,为依法处理行政裁决案件提供重要保障。”
冯晓青补充说,随着我国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的实施,相关专利行政部门将面临更多的技术类行政裁决案件,而这类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在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裁决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则能够弥补这一领域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不足。
姚兵兵也指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行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的效率,有望达到高效便捷的效果,并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行政裁决的质量。
选任专职而非兼职
完善参与程序规定
不过,在黄玉烨看来,《规定》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技术调查官的设置方式。从《规定》来看,应该是釆用兼职的方式来选任技术调查官。但兼职技术调查官均有本职工作,当其本职工作与技术调查工作在时间上出现冲突时,其通常会优先选择本职工作;同时兼职技术调查官通常不定点定时办公,这不便于行政执法人员与兼职技术调查官之间就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问题进行有效、充分的沟通。
由此,黄玉烨建议,选任一批专任技术调查官,以专职技术调查官带动兼职技术调查官的技术调查工作。“这一方面便于行政执法人员与技术调查官之间就涉案技术事实进行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有助于技术调查官积累经验,提高审查能力、业务素质。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调查官队伍。”
其次是技术调查官的意见有待进一步公开。黄玉烨指出,由于技术调查意见并非执法人员本人作出,而是由技术调查官依据自身知识得出的结论,其不可避免地受到技术调查官自身知识水平、立场、知识偏见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其调查意见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如果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对技术调查意见予以认可或者辩驳、对案件事实进行解释或者说明,则实际上限制了技术调查官从当事人处获得信息的途径,增加了技术调查官获得技术方案创造过程以及准确了解技术特征的难度,不利于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
为此,黄玉烨建议,适度公开技术调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开并接受质询,从而弥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调查意见中的知识漏洞,修正技术调查官的知识偏见,纠正技术调查意见的明显错误和缺陷,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技术调查意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技术调查意见的公开是一定范围内的公开、适度公开,而非全部公开。技术调查意见中对技术专业术语的理解、对所涉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解读等技术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可以公开,并允许当事人进行质询和纠正;技术调查意见中对技术启示的认定、权利要求的范围理解等对技术事实问题的结论性意见则不宜公开。”黄玉烨说。
在姚兵兵看来,这一点是“最突出的问题”,必须考虑“技术调查官的定位与职责和其意见如何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双方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或有争辩的机会”。
姚兵兵同时提醒,技术事实与法律问题有时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当办案人员形成有“技术助手”而不重视技术问题与法律的界限时,则可能与该制度的目的发生偏离,从行政裁决程序中如果出现问题需要内部追究责任时,造成无人承担的被动局面,所以要有完善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和职责规定。
冯晓青也认为,现行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专业结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相关程序的完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尤其是关于技术调查官所作出技术调查结论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