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痛经假”并非辽宁省首创,在全国其他省份也早有类似规定。然而,由于“疼痛程度难以量化”“请假制度繁琐”“职场歧视”等现状,加之增加“痛经假”会增加女职工用工成本,导致“痛经假”难以落地,在一定程度上沦为“鸡肋假”。因此,有专家建议,“痛经假”缺乏实施保障,可在制度上将痛经纳入病假范畴。
六成女性存在痛经
多地出台政策保护
“痛经严重时,站都站不住,很难专注工作,必须请病假回去休息。”刚刚从事工作的孙云(化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据了解,痛经是一种妇科常见病和多发病,是指在经期前后出现小腹或腰部疼痛,严重时可导致恶心呕吐,冷汗淋漓。痛经治疗棘手,严重影响了广大妇女的工作和学习。
据多家商业机构和媒体联合发布的2017年《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显示,有19.6%的女性存在月经周期不调;有六成女性存在痛经症状,行经第一天的痛经概率高达76%,痛经时长平均持续1.8天。
为了保障女性生理健康需求,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
例如,1990年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介绍,2016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开始实行“痛经假”的规定,上海、河南、广东、陕西等10多个省份也规定了女性拥有“痛经假”这一权益。
“整体来看,辽宁省规定‘痛经假’是在女性过去经期保护基础上对女性保护的进一步提升,是延续了我国对女性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传统。”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说。
疼痛程度难以量化
成本增加或遭歧视
“痛经假”政策对职业女性充满人性关怀,但难以具体落地,实操起来还有很多问题。
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此前出台了“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企业应给予女职工1至2天的带薪休息”的规定,但规定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法治日报》记者发现,“痛经假”背后最大的争议就是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此次辽宁省发布《办法》后,不少网友尤其是女性网友抵制这一政策,支持者寥寥无几。“给女性就业留一条活路吧”“以后面试还会问你会不会痛经”等不少言论,饱含了女性对就业歧视的担忧。
沈建峰认为,所有的放假行为都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从企业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增加“痛经假”会增加女职工用工成本,自然会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没有反歧视制度配套,只是增加女职工的各种假期,从总体来看未必对女职工有利。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
“‘痛经假’还缺乏规范约束,一些地方规定对于‘痛经假’的请假标准界限和对员工的待遇规定并不明确。这样的政策选择并不一定很好地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反而导致制度落实困难。”沈建峰说。
在姚金菊看来,“痛经假”实施存在的问题是确诊的可操作性,由于痛经是一种感觉,目前没有什么仪器可以鉴定疼痛程度。而且,鉴定是否痛经会增加女性的心理负担,月经本身具有病理性和隐私性特征,在请“痛经假”的时候,诊断书难免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纳入病假实施体系
鼓励企业人文关怀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女性权益保障和企业成本问题?
“‘痛经假’规章并未规定工资问题。工资有不同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哺乳期规定统一进行规定。‘痛经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计算,具体标准也可以协商。”姚金菊说,“痛经假”并不必然加重企业运营成本,企业可以利用此契机,在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同时,以此激励女职工。
姚金菊建议,可以配备一些相关福利,更加合情合理地落实人文关怀,如发放缓解不适的红糖、红枣等食品,提供热水暖饮等。同时,企业可以配备一些药物,如布洛芬止痛片等。在工作安排上,尽量不让女职工加班,减少工作时限,实行调休制度等。
那么,是否应该在全国推广“痛经假”?
姚金菊认为,可以根据各个地方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不必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但一定要有维护女性相关权益的配套保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姚金菊建议,要注意加强与医疗或卫生保健单位的协同,明确主责单位。女职工被侵权时,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由于涉及相关部门过多,在实施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妇联或工会作为主责部门。
在沈建峰看来,制度和观念是影响“痛经假”实施的重要因素。“痛经假”的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的规定对其待遇规定并不明确,在观念上人们并不认为这种假有多重要。因此,如果将其纳入病假,一方面可以强化痛经是一种病的观念,另一方面也会让孤立的“痛经假”有完整的实施体系。
沈建峰同时提出一个问题:目前各种各样的假太多了,但这些假却没有准确的定位和实施机制,导致劳动者未必就能够享有这些假期,另外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资关系。
“重要的是落实好现有制度,而不是不断创设各种新假。”沈建峰说。(记者 韩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