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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如何修订?主要突出八个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8 | 来源:成都商报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在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回答了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提出的上述问题。

王功民介绍,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概括起来有八个方面: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方针。根据动物防疫自身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在监测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加入净化、消灭的方针。在动物防疫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补全了动物防疫监管链条。

二是完善防疫责任体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理顺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三是完善防疫制度体系。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完善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明确了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五是完善兽医管理制度。专门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规范海关官方兽医管理,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

六是完善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匹配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七是完善防疫保障措施。加强动物防疫财政保障力度,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设定。根据法律制度的调整和设定情况,对义务性、禁止性的条款均设定了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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