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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优化营商环境破解“中梗阻” 2021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1-09 10:34 |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9月25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力解决营商环境关键环节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如围绕企业发展“瓶颈”,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市场准入限制、被拖欠账款、“僵尸企业”出清难等问题;聚焦打通“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和流程再造的“中梗阻”,重点解决放管不衔接、线上线下不联动等问题;围绕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突出短板,重点解决执法“一刀切”、强制措施超时超限等问题。

“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经济内生动力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端卫表示,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从基础制度层面为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山东省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开展立法中评估

“条例涉及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经验总结和制度创新,涵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条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议过程中探索开展了立法中评估。

据了解,2020年2月上旬,法工委通过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省企业联合会向部分企业、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书面征求意见。4月13日,到地方立法联系点省企业联合会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就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项目审批精简、惠企税收政策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等具体规定进行评估。4月14日,与省工商业联合会围绕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题,就市场准入、融资增信、审慎监管、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等规定开展评估,进一步听取了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4月21日,组织省高院、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山东大学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等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评估座谈会,就“一次办好”改革、金融信贷支持、优化企业破产程序等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听取了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工委对立法中评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作了研判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从体制机制落实落地层面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和精准度,突出《条例》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同时为后续改革创新留出空间,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为《条例》的出台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石晓说。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联办”“一业一证”。

“为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明确建立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并确定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责任部门。”石晓说。《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构建高效便捷政务服务体系

《条例》完善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政务事项服务标准,线上线下一个办理平台,实现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要求政府及部门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并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尽快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确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明确适用范围、基本程序。

《条例》规定,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条例》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条例》还明确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制度,通过健全系统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并联并审。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行政执法事项

石晓介绍,《条例》创新包容审慎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本省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在解决执法“一刀切”问题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此外,《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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