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10月22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峰针对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12月1日正式生效”一事表示,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务部将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适时发布管制清单。
据悉,出口管制法明确“对任何国家或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对等采取措施。”
高峰介绍,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通行的做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为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
为更好地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自2017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立法工作。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了出口管制法,统领出口管制工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接下来,商务部将积极推进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确保有效实施出口管制法确立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