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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全系统截至2月1日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13件趁机发“疫情财”,没门儿!
发布时间:2020-02-05 11:04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晓实习生 李涵雯

图①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为确保监管场所绝对安全,沈阳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全封闭管理,监管区执勤干警临时党支部、备勤隔离区干警临时党支部分别建立。图为沈阳市康家山监狱第一临时党支部25名封闭执勤区党员干警在党旗下庄严宣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记者 韩宇 通讯员 张树 摄

图② 1月30日,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车站派出所女子执勤队成员栗玉茹正在海口东站安检前沿开展执勤与督导,带领安检员严格做好自我防护,对进站旅客逐一进行检查,确保“人干净、物干净”。

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汪楚雯 摄

图③ 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公安局辉河交警中队在辉河公安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举行重温入党誓词仪式,成立辉河林场疫情检查站临时党支部。支部成员包括9名平均年龄50岁、有20年党龄的老民警和两名卫生防疫人员。图为老民警图门巴特在检查站张贴《通告》。

记者 颜爱勇 通讯员 孟斯琴 摄

图④ 戒毒所党委对“战疫情”第一临时党支部开展党员排查登记时发现,职工刘子原、高娟的生日恰好在2月1日和2月2日,为此特意准备了生日蛋糕,给抗“疫”一线的他们送来惊喜和温馨。图为2月2日下午两点,戒毒所干警给高娟庆祝生日。

记者 马超 王志堂 通讯员 张俊和 摄

●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触犯了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相继查处了不少借疫情哄抬市场价格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物价平稳

● 对于潜在非法经营者不易排查、线上商品鱼目混珠、线下小商小贩流动性强等监管执法难点,有关部门需要多措并举有效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月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会上说,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米面油菜果等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秩序问题,以及质量安全问题是疫情防控中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的工作。在全面加强市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取最高的标准、最严的措施、最大的投入,突出将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米面油菜果等民生商品作为重点市场。在重点市场中,聚焦价格秩序和质量安全的监管这两个重点,加大监测力度和巡查力度,加大线索排查、执法和曝光力度,维护口罩等防疫用品市场的价格秩序。“坐地起价发‘疫情财’的情况,我们是露头就打、坚决打击。”

据了解,截至2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全系统共出动价格执法人员39万人次,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13件。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相继查处了不少借疫情哄抬市场价格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物价平稳。

防疫用品一度紧缺 不法分子趁机抬价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了一批哄抬口罩价格的典型案件。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元至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次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诊病例逐渐增多,人们的自我保护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成为抢手货。

此外,春节前后,一些生产商放假、快递公司停运,也是造成防疫消毒用品紧缺的原因之一。某些不法商贩便瞄准了这个时机。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数家药店,发现口罩、酒精、84消毒液均已售罄,进货时间尚未确定。市民白莹(化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普通的一次性口罩已经不容易买到了。疫情刚开始的时候,N95口罩卖22元一个。前两天我再去问,涨到了28元一个。之前在网上买的酒精棉片7.6元一盒,现在卖12元。而且有些商家都断货了,要等2月底才能发货。”

白莹透露,她曾经遇见过高价出售口罩的情况。“当时,那个人在我家小区附近一家药店门口自己摆摊卖口罩,也不知道是不是正规生产的,两袋口罩160元。后来有人打电话举报,执法人员马上就过来了。”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维持蔬菜价格稳定

除了口罩等防疫用品外,蔬菜等生活用品价格也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上涨的情况。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一些商家借机抬高价格。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附近的李沅(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小区里有家私人超市,菜价比较高,一棵白菜23元,两颗芹菜18元。

“我问老板怎么卖这么贵,他说‘我们都是明码标价’,但其实就是他们自己定的价格。”李沅说。

李沅认为,小超市想借机会多赚钱,会存在涨价的情况;大超市的定价基本比较正常,但排队的人有点多。

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位市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春节期间,我一直在小区附近一家大型生鲜超市买菜,之前担心会涨价,但这家超市价格基本稳定。还出现了一些供应量大、价格又比平时便宜的特价菜。”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在网上有消费者投诉称某连锁超市价格偏高,比如白萝卜7元一斤,油麦菜8元一斤,黄瓜更是高达16元一斤。

在这家连锁超市购买过商品的一名消费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前我在这家超市购买了大概一斤普通猪肉,花了60多元,三根白萝卜花了30多元。”

随后,《法制日报》记者尝试拨通了当地政府服务热线,以消费者名义反映上述连锁超市多家分店价格偏高情况,工作人员称将转达当地有关部门核实查证。

第二天上午,《法制日报》记者收到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此前这家超市的价格确实偏高,后来有消费者举报,我们查证以后立刻给超市下达了督办函,也发布了相关公告,并且承诺当日买的商品全部退回差价,您可以凭当时购买小票到这家超市前台退差价。”

在抗击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都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维持物价稳定。

1月22日和1月26日,北京市场监管局接连发布两次价格提醒告诫书,提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不得哄抬物价,超量囤积商品。 

1月26日,郑州大商超市和世纪华联超市菜品价格暴涨,一颗白菜卖出63元高价。1月27日,郑州市委宣传部通报称,郑州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对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15个品种的蔬菜涉嫌违法哄抬物价。1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其销售的多种蔬菜涉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严打哄抬物价行为 密切关注群众呼声

2月1日,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大背景下,某个时期出现口罩断货、蔬菜价格上涨等现象,可以理解。这是由于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疫情发展了解不足产生的恐慌心理所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

杨建顺认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触犯了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他进一步解释称,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郭相宏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在疫情期间,哄抬需求量巨大的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以及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不但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防疫大局。对于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法律已经明令禁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郭相宏说。

郭相宏还认为,经营者出售口罩和其他防疫物品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讲究诚信,价格公道合理,而某些经营者的涨价行为显然不符合一般的价值规律,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恐慌和心理压力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消费者一旦发现价格欺诈、扰乱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可以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杨建顺说,“对于潜在非法经营者不易排查、线上商品鱼目混珠、线下小商小贩流动性强等监管执法难点,有关部门需要多措并举有效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杨建顺举例道,可以密切关注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还可以开通举报热线电话、网站等,及时回应群众的呼声;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机制,有效纠正、制止违法行为。

此外,杨建顺还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缓解人们在疫情期间的负面情绪,增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场供应能力的信心。同时,要完善相关信息发布机制,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做到全面、准确、真实。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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