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按理应该是农村干部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对这个村村民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但是,近一段时间,我通过进乡镇,走乡村,了解群众的诉求时,发现有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居然严重违背法律法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在农村调研时了解到,修农村公路,按照政策规定,只能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谁受益谁出资,一些偏远的村由于集资额度较高,农民负担重,村民积极性不高。于是村里的“村规民约”就有了五花八门的规定:在修建农村公路过程中,对当年交款的按照议定的标准收取,次年交款的每人在应收标准的基础上处罚50或者100元,否则,村里就不给办事的村民盖章;规定外嫁的女青年或者祖籍是这个村的人,家乡修公路必须捐资,否则,回娘家时车辆一律不准在该村的公路上行驶。同时也了解到另一些奇葩规定,其中明显歧视女性的条款赫然在列。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达到结婚年龄的女青年必须将户口迁出,有多个女儿的家庭只允许一个女孩能招郎上门分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本村男方与外地再婚妇女结婚的,其妻子和随同母亲迁来的子女不能够享受分配权等等。
一些妇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都会依法立案,判原告胜诉。但是,集体的征地补偿款早就被分光,即使胜诉,也很难执行判决。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也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据我们调研,“村规民约”之所以“不着调”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缺乏民主。按规定,“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但是有些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征求村民意见,几个村干部就制订了,因此,制定的“村规民约”反映不出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和要求。其次是缺乏法制观念。有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全凭想当然,片面强调结合本村实际,怎么省事怎么办,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还有就是缺乏有效监督。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是对于如何监督、如何处理违法的“村规民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存在空白。
“村规民约”既然要求群众执行,就不能够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应该督促各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并获得多数村民认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各村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制订“村规民约”,以提高“村规民约”的法治含量;乡镇司法所或者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自觉担负起监督“村规民约”的重要职责,对备案的“村规民约”,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要及时纠正,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重庆市大足区政协委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