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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说"不"
发布时间:2018-10-15 10:36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违反规定为被举报人、被谈话人等转递涉案材料、通风报信……”“打探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环节信息……”日前,安徽出台《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明确上述等5类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具体情形,并要求对发生这些情形的,应一律拒绝,并报告和登记备案,对情节较重的,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我们着眼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从严管理和监督,将这一规定作为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遵照执行,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职的刚性约束。”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备案规定不仅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说“不”,而且明确提出,应当报告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负责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室(组)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授意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问责。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这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加强自我监督,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可以看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确实存在跑风漏气、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过问干预案件等问题,有的甚至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由此可见,无论党纪还是国法,都用明文约束执纪执法者,以铁律锤炼“打铁人”。 

  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落实落细,盯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人和事,对“自己人”的监督一刻也不放松。 

  “我们注重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列出9种情形,进行登记备案。不仅对主动打听案情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被动接受打听案情,没有严厉拒绝的,也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乃至查处。”江西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舒平贵介绍,该省明确了报告和登记备案的方法和责任,并构建严格规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将责任压力传递到每个环节中。 

  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便是其中之一;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打听、过问、干预查办案件工作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特定涉案人员记录管理封存办法(试行)》等多项制度,为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划定“红线”;天津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委机关某干部打听案情违纪问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对其问题进行了通报,在纪检监察干部中形成有力震慑……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纪委监委出台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试行)》,对于打听案情等行为,除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明确说“不”外,谁来打听、打听了什么都要悉数记录在案、全程留痕。并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视同该纪检监察干部的共同行为。同时,《办法》适用范围也覆盖到了所有可能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群,包括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抽调、借调、聘用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离退休人员,以及市区两级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等。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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