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但至今仍有个别人无视疫情防控,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甚至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现在予以曝光!
丰县
8月8日上午10时许
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接到小区保安电话报警
称一男子不配合防疫管理
接到报警后
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经了解,当天上午10点左右
于某等人帮朋友搬家
防疫工作人员按照防疫工作要求
告知其现在外来车辆禁止入内
但于某不听劝阻
和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并用脚踹防疫工作人员
随后于某被传唤至派出所
面对民警的教育
于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并表示要赔礼道歉
今后一定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管理
于某的行为
已构成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丰县警方依法决定对其行政拘留
新沂
2021年8月7日20时许,单某某(男, 51岁,住新沂市钟吾街道某小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规开展的核查登记等工作,并辱骂殴打防疫志愿者, 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新沂市公安局钟吾派出所迅速将单某某抓获,8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单某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警方提醒:四类违法行为不可取
一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
对于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弹双重风险。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行程、接触史、旅居史,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散布疫情谣言
对于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我们更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三
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如公民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
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于相关场所负责人在民警已提前登门劝说情形下,无视人群交叉感染风险,采取继续经营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中相关措施要求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防控期间
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防控指令
对涉疫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全力维护社会秩序
让我们共同从自身做起
做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整合自 丰县警方、新沂警方
来源:都市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