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关于对杨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杨曙光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清理受托买卖股票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显示,杨曙光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2017年4月入职国都证券,2020年12月离职注销。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杨曙光: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清理受托买卖股票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自觉提高规范意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