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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资管相关负责人被监管谈话 投资决策不审慎等
发布时间:2022-03-31 09:45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高鹤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部分产品投资决策不审慎,风险管控不到位,投资对象尽职调查不扎实,重大事项未披露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存续贯穿高鹤任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资管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期间,且高鹤曾实质履行相关审批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高鹤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高鹤于2009年3月12日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2年11月21日离职注销,并于同日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为投资主办人,目前的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高鹤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43号

高鹤:

  经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部分产品投资决策不审慎,风险管控不到位,投资对象尽职调查不扎实,重大事项未披露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存续贯穿你任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资管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期间,且你曾实质履行相关审批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2年3月10日14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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