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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QDII超额汇出等七宗违法 被罚没182万并警告
发布时间:2021-12-02 09:0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市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1]44号)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七项违法事实,一是QDII超额度汇出,二是国际收支统计漏申报,三是B股客户非同名账户取,四是H股募集资金境外专用账户超范围使用,五是B股保证金账户超范围支出,六是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七是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迟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表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银行间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六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01万元人民币;对责任人韩*警告,罚款8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外汇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外汇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外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外管检[2021]44
  
违规主体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110108********005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处罚时间(时限)
  
2021-12-07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银行间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六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1.QDII超额度汇出;2.国际收支统计漏申报;3.B股客户非同名账户取款;4.H股募集资金境外专用账户超范围使用;5.B股保证金账户超范围支出;6.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7.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迟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责令你司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责任人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你司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01万元人民币;对责任人韩*警告,罚款8万元人民币。
  
处罚金额(万元)
  
109.00
  
没收金额(万元)
  
81.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公示截止期
  
2022-11-26
  
备注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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