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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德利被责令改正 未及时更新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31 08:5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中投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重大事项,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公司未妥善保存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

  三、公司在“中投德利-小金象1号”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6号

  关于对广东中投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中投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重大事项,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你公司未妥善保存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

  三、你公司在“中投德利-小金象1号”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13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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