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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 专家称要做好投资者保护
发布时间:2020-12-15 10:37 | 来源:证券日报


  12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拟在全市场开展退市制度改革。目前,沪深交易所正在修订退市相关规则,拟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退市新规即将出炉,首先要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谈及此轮退市制度改革将给市场以及投资者带来的影响,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断完善退市制度,对资本市场而言,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进出”,实现生态体系的完善和平衡。对投资者而言,退市企业的增加,将一定程度上加大投资风险,客观上要求投资者要更加谨慎地进行投资选择。退市制度改革将使资本市场培育出更多优质的企业,长远来看,将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选择和财富保值增值。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监管规则,让达到退市标准的企业退出市场,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投资者作出理性的选择,实则更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近期高层的表态中也可以发现,在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同时,投资者保护同样受到重视。11月28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公开表示,要提高我国退市机制的适应性,要通过重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此外落实新证券法,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通过典型个案落地,实现市场出清与保护投资者的双重目标。

  对于当前投资者保护机制,国海证券研报显示,建立民事司法保障体系,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我国目前投资者较为分散,诉讼救济制度适用范围有限,现有虚假陈述损失赔偿救济诉讼周期太长,抑制了市场打击欺诈申请权益保护的热情。因而,确立投资者因信息披露欺诈而遭受损失的保护制度,建立与注册制相匹配的民事司法保障体系,才能有效落实“全面信息披露”制度。

  “退市制度改革有助于营造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朱奕奕表示,强制退市固然好,但不可避免地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广大投资者作为弱势方,虽然通过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维权已逐渐常态化,但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往往自身资不抵债,投资者损失较难得到妥善赔偿,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机制。近年来,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加强,对于未尽勤勉义务对损失确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退市风险下的投资者保护是一个有效补充,但赔偿能力有限。同时,《证券法》修订实施后,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等规定,也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了便利和保障,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那么下一步将在哪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朱奕奕建议,首先,监管部门需完善事前预警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投资者权益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发生。其次,加大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市场主体起到约束和威慑的作用。同时,上市公司退市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妥善赔偿投资者损失,从制度构建上而言,需要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针对退市公司难以进行赔付的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例如引入上市公司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条款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何南野建议,一是应该逐步建立健全代表人诉讼制度,让投资者有更全面、更有效力的维权通道;二是畅通退市企业退市后的交易、后续上市等制度,让买入退市企业股票的投资者有更好的退出通道。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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