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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吃警示函 保荐黄山胶囊IPO未勤勉尽责
发布时间:2019-12-06 10:25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号)显示,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胶囊”,002817.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元证券成立于1997年6月6日,注册资本33.65亿元,于1997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蔡咏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21亿股,持股比例21.43%。

  黄山胶囊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8667万元,于2016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余春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余春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15万股,持股比例40.56%。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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