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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发布2017年度11号消费警示 通过“微商”购物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7-12-19 09:13 | 来源:山西日报(太原)


     12月15日,省消协发布2017年度1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微商”消费需谨慎。现如今,“微商”作为新兴创业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也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种种便利,但微信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监管制度并不成熟,交易大多要依靠于买卖双方的道德诚信来约束,因此存在较大风险。

    为此,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通过“微商”购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微信用户一旦销号,发生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取证很难,买家权益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微商”无监管平台,消费者应当选择到淘宝、京东等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电商购买,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切忌还未收到货就直接付款给对方;应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多了解产品原料、产地和外包装等产品信息,多与产品实物或官网上的商标和外观对比,不要轻信“晒出”的购物小票和物流单图片,价格过低的商品要谨慎购买;尽量不要购置大件物品、不要购买无三包目录商品、不要做金钱投资,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每次购物尽量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卖家信息和支付凭证等),若发现“微商”存在违规行为甚至涉嫌诈骗,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直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此外,现在利用“微商”进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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