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当日,腾讯对外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将包括“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在内的11类信息列为“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则的内容”,并从当日起对上述内容建立阶梯式处罚机制与举报申诉机制。在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法制法规建设,加大对化妆品监管力度的情况下,有专家认为,腾讯的做法对于化妆品微商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借微商过河
“三无”化妆品充斥朋友圈
小庞是记者的好友。近些天来,小庞原本光洁的脸蛋上突发红肿皮疹,询问后得知,她一周前开始使用一款通过朋友圈购买的面膜,头两天的效果让她赞叹不已,一敷见效,肌肤焕如新生。可一周后,脸上开始出现刺痛、红肿乃至成片的红疹,小庞开始怀疑是不是面膜引起的,因为自己其他的化妆品都是常年用的,从未出现过类似现象。小庞想质问卖给她面膜的表姐,但碍于面子放弃了,只好去寻求皮肤科医生的帮助。
随着朋友圈熟人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微信也成为化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谁的朋友圈里还没有几个卖面膜的”虽是戏谑,却道出了微信化妆品的高渗透现状。诸如像“俏×岁”、“花×俏”等牌子都起家于微信朋友圈;不仅是普通人,一些网红明星也借助自身对粉丝的号召力,做起了微商卖起了面膜、香皂等护理产品,而类似“通过微商购买的化妆品遭毁容”的报道、帖子也屡见报端和网络。
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副秘书长林大亮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的微商从业人数粗略估算超过3600万,企业数目难以估计,主要分布于大健康、美妆、日化和轻纺行业。微商加盟的门槛普遍很低,加盟费低则数十元,最高也不过千元。微商从业人员复杂,代理之间形成严密的上下级关系。底层代理,多数对产品知之甚少,基本以“杀熟”的方式,盲目推销宣传,缺乏法律和安全风险意识。又因缺乏统一监管,很多质量堪忧的“三无”产品充斥其间。
“微商没有评价体系,没有顾客反馈;交易都是非体系化、非标准化的;微信交易立足于社交平台,任何一个有意愿的自然人都能从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级研修院博士后研究员肖平辉说,“基于以上三点,微商成为‘三无’化妆品、假冒仿冒产品最乐于采取的营销模式之一。”
这种低门槛、粗放式、相对封闭的销售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是产品质量的难以保障。
全国消费者协会2016年受理投诉情况显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微商消费投诉已经成为消协遇到的普遍性投诉。北京市工商局于3月3日通报的2月份消费投诉热点分析显示,通过微信进行的购物正在成为新的投诉热点,除了“付款后对方不发货”外,投诉内容还集中“商家销售‘三无’、假冒仿冒产品”等。
但是面对借助微信销售的“三无”化妆品,监管者和平台方都深感无力。
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闫世祥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化妆品微商的监管,目前尚存在法律条文和政策解释上的缺失。其次是微商活动范围相对封闭,政府监管难以深入、难以取证。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微信中与这种没有企业注册行为的个人进行交易,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行为,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提到微商监管问题时直言,作为平台提供方的腾讯也感受到巨大的压力。“腾讯在后台做了大量的数据分析,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我们处理监测到疑似问题用户的权利,所以不能强制将其关掉。”马化腾表示。
聚多方合力
加速规范微商销售管理
“互联网电商和微商平台不可能是法外之地。”一位监管权威人士这样对记者表示。
记者获悉,已报送国务院的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专门对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食药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网络销售的面膜类化妆品的风险监测,并探索建立与电商、微信平台以及工商等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控制和消除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电商平台、企业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为有关部门查处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必要协助,净化网络化妆品市场环境。
互联网企业也自发聚焦“互联网安全生态”。马化腾公开表示,应全面构建我国移动互联网生态安全体系, “不能对涉嫌通过微信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听之任之”。
微信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微信本质上是一款即时通讯工具和社交平台。“虽然微信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但对于少量用户通过微信发送假冒商品信息的行为,我们也专门设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目前,已有超过100家品牌方接入,平台累计处理来自品牌方35000余个侵权通知,我们核实后移除侵权信息并处置了32000多个的微信个人账号。”该负责人表示。
据悉,如果发现朋友圈违反管理规范的话,后台管控人员会采用限制朋友圈可见范围、拦截单条链接不显示内容、拦截整个域名等多种方式,使其不能在微信生态内传播。
此外,各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作出了有益尝试。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例,2016年11月发布的《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填补了微商监管在行政法规上的空白。广东省局还联合公安机关,协同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网监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打击了不少小作坊、黑窝点。
专家也认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行政监管部门的把关是底线,而具有最大主观能动性的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自身。只有消费者保持理性的头脑和客观审慎的消费习惯,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假冒伪劣和质量不过关的“三无”产品的侵害。
在采访中,某跨国知名护肤品集团政府事务负责人也表示,国际品牌一般都会谨慎选择流通渠道。“我们在流通渠道上既要创新,更要保证产品质量以及流向可追溯,因此不太会选择通过微商进行销售。”他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