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鄂两企收购案峰回路转
发布时间:2017-09-15 12:34 | 来源:法律与生活
2017年1月,《法律与生活》记者接到王庆军一方反映无管辖权的武汉办案机强行插手经济纠纷的投诉后,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了采访,以《鲁鄂两企收购战斜刺杀出公安》为题,进行了报道。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对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
(王庆军向记者展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案情回顾:青州公安不予立案,武汉公安跨省抓人,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公诉,东湖法院退案……
据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恒发”)原负责人王庆军和“青州恒发”原财务总监周庆华说介绍,武汉凯森公司负责人奚某对“青州恒发”进行收购,后双方产生经济纠纷。“青州恒发”在2014年11月,以对方拒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裁定武汉凯森公司根本不具有“青州恒发”股权资格。于是,武汉凯森公司虚假挂失了“青州恒发”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私刻了印章,还拿私刻的印章到青州农业银行等处更换印鉴,而未通知法定代表人王庆军,这就危及到了“青州恒发”的资金安全。周庆华认为武汉凯森公司一方涉嫌诈骗和盗窃、侵占等犯罪,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询,得知无人依法刻制“青州恒发”的印章后,遂向青州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没有立即立案,且当天进行民事诉讼保全也已来不及,于是,“青州恒发”在公权救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的避险和保全:他们转移了“青州恒发”账户资金1900多万元到淄博澳纳斯公司账户,且注明用途为还款。以此归还淄博澳纳斯公司投入“青州恒发”的建设资金。
武汉凯森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私自将“青州恒发”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王庆军发现后,随即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了王庆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2015年1月,武汉凯森公司以王庆军涉嫌
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青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庆军涉嫌
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不成立,并于3月13日做出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青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书》)
武汉凯森公司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武汉公安不仅立案,还在“青州恒发”诉武汉凯森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正在进行调查时,于7月8日和11日,以王庆军和周庆华等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1.015亿元为由,将其抓走,并关进了武汉的看守所。
淄博澳纳斯公司迫于压力,退回了涉案款,该巨款遂被武汉凯森公司全部转走。此后,武汉公安将案子移送到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检方多次退卷让警方补充侦查,但还是将案子公诉到了东湖法院。东湖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业都不在武汉,东湖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在2016年8月12日做出了《退案函》,将案子退回了东湖检察院。东湖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当王庆军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他的1.015亿元被武汉凯森公司转走,他的工厂全都转到了奚某名下,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在武汉凯森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也被剥夺。
记者在采访王庆军一方之后,即对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凯森公司一方进行了采访,但均未得到回应。
最高检: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不宜指定湖北检察机关管辖
据记者了解,武汉东湖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在2016年8月,将案子退回到了东湖检察院。之后,武汉市检察院找到了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权。2017年4月5日,最高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称,“你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庆军、周庆华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检既然认定湖北省检察机关无管辖权,那么,本案就只能由有管辖权的山东一方来办,而早在2015年3月13日,青州市公安局就已经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那么,本案将走向何方呢?对此,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