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71号)显示,2021年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盐湖股份”,000792.SZ)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60万元。
经查明,2021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对所有客户销售氯化钾均采取统一价格,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2021年1-6月,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含铁路运费包到价)从2050元/吨逐步上涨至2450元/吨。2021年7月1日,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上涨至2770元/吨,7月16日上涨至3270元/吨,与2021年初相比上涨幅度达59.5%。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6月生产氯化钾的成本平均为(略)元/吨,每月上下浮动在(略)元/吨左右,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价格和供应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重要产地发运受限等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当事人是最大的国产氯化钾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当事人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当事人将生产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氯化钾大幅加价销售,半年内上涨幅度达59.5%,推动了国内氯化钾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60万元。
盐湖股份官网显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盐湖股份”,证券代码000792)是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属大型上市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公司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注册资本27.86亿元,资产总额839亿元,公司现有8个控股公司,6个分公司,10个全资子公司,6个参股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