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1〕114号)显示,2021年6月2日、6月15日现场执法检查,无锡市锡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无锡市恒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无锡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经监测,臭气浓度(最高值24),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上述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无锡市锡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无锡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9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无锡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威股份”,600438.SH)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