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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监事许旭收警示函 亲属短期交易自家股票
发布时间:2021-08-13 09:07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许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5号)显示,经查,许旭担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300072.SZ)监事期间,其母亲李晶于2021年2月22日至25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三聚环保股票的情况。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许旭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许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15号

  许旭:

  经查,你担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事期间,你母亲李晶于2021年2月22日至25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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