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
■ 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 确保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予以倾斜保障
日前,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项利好政策。
《通知》围绕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组织实施8个方面提出工作任务。
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方面,《通知》要求,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2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中,《通知》也做了相关规定:
——持续抓好“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确保“两病”用药配得齐、开得出,提升“两病”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城乡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实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逐步调整至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保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予以倾斜保障。
此外,《通知》还要求,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有序推进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年内实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结算;常态化持续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序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医用耗材范围。(记者 罗琦 实习生 龙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