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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副总王盛收警示函 减持套现百万元未预先披露
发布时间:2020-07-02 09:03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王盛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002203.SZ)副总经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于2019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公司股票9.64万股,占海亮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

  王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要求王盛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亮股份成立于2001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9.52亿元,于2008年1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法定代表人为朱张泉,截至2020年3月31日,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81亿股,持股比例40.01%。当事人王盛自2018年4月25日至今任海亮股份副总经理。

  海亮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王盛报告期内期初持股38.55万股,期末持股数28.91万股,本期减持9.64万股。王盛,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工程师。曾任江苏太仓铜材厂副总经理、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盛:

  你于2019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票96,375股,占海亮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你作为海亮股份副总经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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