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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活动监管
发布时间:2019-09-17 15:00 |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印发《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下简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加强对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封禁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监管。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时,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建设活动实施后,封禁保护区仍符合设立条件,生态服务功能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经批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批复内容进行施工,落实好防沙治沙措施,严禁对批复范围以外的封禁保护区域造成破坏。

  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封禁设施和固沙压沙措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予以修复并完善封禁设施和固沙压沙措施,确保封禁和固沙压沙效果。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做好生态状况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情况及防沙治沙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将其作为评价考核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

  对提供虚假文件或者材料信息、未经批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活动对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状况破坏较大等行为,办法要求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马新萍)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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