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环境犯罪行为。通常,产废单位为节省处置成本,通过非法平台联系一辆顺风车,由其装载后运输到外地。再与当地向导联系,以所谓“安全”方式于穷乡僻壤将危废丢弃、倾倒。然后迅速逃离,环境危害就此留在了倾倒地。
面对从天而降的一堆污染物,当地深恶痛绝,要求严惩危险废物倾倒者的呼声很高。
如果各个环节都不讲良心,危险废物就会满天飞,最后不知会危害到谁。扼制危险废物违法丢弃、倾倒现象必须用重典,特别是形成合力,发动社会各方面共同防治。
首先,收集成功侦破的案例,与危险废物的环境破坏等基本知识,汇编成册、广泛宣传,形成人人知晓、个个防范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让大家知敬畏,懂得危废倾倒的严重后果,提高在危险废物犯罪方面的免疫力。如果全民皆卫士,危险废物就没有了非法落地的机会。
其次,加强监管,盯紧产废单位。《固废法》第57条明确,禁止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行动,违者处两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修订中的《固废法》拟将罚款起点提高到50万元。
产废单位非法转运、丢弃危险废物,本质上是将企业生产成本转嫁给受害地人民政府。严厉惩罚产废单位,让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倒逼环境守法意识的养成。
最后,受害地要完善应急预案。非法丢弃、倾倒危险废物从成本角度分析,表现出就近规律,往往是省、市界附近几个市、县成为重灾区。
当地人民政府要未雨绸缪,预防在先。一旦接到群众举报,兵分两路。一路以公安部门为主,将环境犯罪者绳之以法;一路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尽快完成现场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到地表水或土壤中。
应急预案应发文明确,必要时开展演练,以免危险废物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部门间互相推诿,延误黄金时机。
对不能锁定来源的丢弃危险废物,鉴定是主要困难。公安部门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使打击环境犯罪陷入僵局。
这是现阶段技术手段局限带来的遗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嫌疑人明确,退而求其次,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条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刀砍不倒,也要狠狠给一鞭子”,同样有震慑作用。(殷明励 瞿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