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肃财经纪律,推动差旅费管理更趋规范化。
通知指出,省直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出差人员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记者 贡宪云 通讯员 何菲、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