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今天(25日)下午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這一被認為將有力破解“留改拆”實踐中瓶頸難題的條例亮點頗多。
上海為何需要制定這個條例?
城市更新是城市發展由“增量”進入到“存量”階段的必然產物。上海作為高度城鎮化的超大型城市,城市建設發展模式已經進入到從外延擴張轉向內涵提升、從大規模的增量建設轉向存量更新為主的新階段。
近年來,市政府出台了有關“留改拆”有機更新、土地高質量利用、風貌保護、舊區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定的有益經驗。此次立法,從地方性法規層面進行制度創新,破解實踐難題,為有效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建設宜居、綠色、韌性、智慧、人文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城市更新”具體包括哪些方面?
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區內開展持續改善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的活動,具體包括:
1、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超大城市服務水平﹔
2、優化區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間新格局﹔
3、提升整體居住品質,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4、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5、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城市更新工作主要涉及哪些政府主管部門?
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職責推進產業、商業商辦、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城市更新相關工作,並承擔城市更新有關規劃、土地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推進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關工作,並承擔城市更新項目的建設管理職責。
區人民政府(含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
此外,本市設立城市更新中心和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
新規劃重點
﹝關於征收補償﹞
城市更新過程中,確需征收房屋提升城市功能的,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願,科學論証征收補償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舊房拆除重建、成套改造﹞
對於建筑結構差、年久失修、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且無修繕價值的公有舊住房,需要採用拆除重建方式進行更新的,拆除重建方案應當充分征求公房承租人意見,並報房屋管理部門同意。公房產權單位應當與公房承租人簽訂更新協議,並明確合理的回搬或者補償安置方案﹔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95%以上的,協議方可生效。
對於建筑結構差、功能不全的公有舊住房,確需保留並採取成套改造方式進行更新,需要調整產權和使用部位的,調整方案應當充分征求公房承租人意見,並報房屋管理部門同意。公房產權單位應當與公房承租人簽訂調整協議,並明確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簽約比例達到95%以上的,協議方可生效。
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公房產權單位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決定。公房承租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配合的,由作出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他方式的優化補償﹞
更新區域內項目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指標,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劃予以優化。
對零星更新項目,在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採取轉變用地性質、按比例增加經營性物業建筑量、提高建筑高度等鼓勵措施。
舊住房更新可以按照規劃增加建筑量﹔所增加的建筑量在滿足原有住戶安置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間的,可以用於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和配套設施用途。
﹝歷史建筑及其周邊保護﹞
在本市歷史建筑集中、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地區、街坊、道路區段、河道區段等已納入更新行動計劃的歷史風貌保護區域開展風貌保護,以及對優秀歷史建筑進行保護的過程中,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征收和補償。
城市更新因歷史風貌保護需要,建筑容積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規劃實行異地補償。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過程中新增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
在優秀歷史建筑的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以及修繕建筑的,應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優秀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改變建筑周圍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征,不得影響優秀歷史建筑的正常使用。(東方網記者項穎知8月25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