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办法》十二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10-25 14:09 | 来源: 陕西日报


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幼儿园

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初级中学

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10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政府获悉:《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

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一所公办中心小学和一所公办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小学或者教学点,独立建园或者设立分园;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应保留或者设置教学点。(记者 郭妍)



责任编辑:朱明宇
最新文章
内蒙古在黄河边发现大型史前时期城… 上海志愿服务有新保障:依法给予志… 上海双创包容度大 在沪创业大学生8… 盘锦三县区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我国国家森林城市增至194个 前10月陕西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80… 甘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浙江省携6500个岗位赴京引智
推荐文章
欧空局未来三年重点投资深空与月球… 补给舰首次接受民船补给 “随营军校”加速孵化新型战训人才 强军路上,树起“生命线”的时代标… 打造“空地一体”的战斗小组 当海军10950天,老兵第一次登上军… 北约实战部署“联合地面监视系统” 武器进口变出口 印度转型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