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
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药品使用监测体系并与国家平台互联
对基本药物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新药和首仿药研发
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
10月8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逐步缓解“看病贵”问题。
《意见》指出,在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方面,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对照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综合药品临床需求、标准变化和新上市等情况,及时做好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发挥医院药师的用药指导和审核监督作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处方点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我省药品使用监测系统,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并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意见》强调,在提升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水平方面,我省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新药和首仿药研发;继续推进省际联盟、区域采购联合体、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等形式,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发挥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制定短缺清单,完善省级储备基地建设,努力缓解临床必需药品的短缺问题。
在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方面,《意见》指出,我省将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在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水平方面,《意见》强调,我省将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不断强化药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支持我省企业对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推动企业研发中心、省级技术机构、临床试验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和研发建设力度,鼓励药品集中采购部门优先采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并明确标识。(记者 王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