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提出建立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并提出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米本家表示,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理顺节能管理体制;二是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三是规范节能监督管理;四是严格按照节能法的规定确定重点用能单位。
米本家表示,为了鼓励节能技术创新和节能行动开展,修订草案规定了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强调节能智慧化管理的内容,补充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规范,建立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
例如,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价格政策)提出,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居民实行阶梯电价和阶梯气价政策。(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