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者不同单位在执法中可能会出现“你走我来”的执法扰民情况。19日,记者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动员会议上获悉,济南正在按照省里批复方案,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年底前将完成改革任务。
■焦点1:重心下移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以区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区权责边界,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模式。市级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和重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其余均由区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市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同一领域内,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不设执法队伍。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领域实行市区分级执法外,凡由区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均交由区级行使。比如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市场、市场监管、价格监管等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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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家“僵尸”事业单位已清理7家
19日上午,记者在全市机构编制工作会议上获悉,济南市共有“僵尸”事业单位51个,其中市属11个,县区40个。截至目前,已撤并整合7个。其余44个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将制订具体方案,争取在上半年完成清理任务。据悉,清理腾出的单位限额和编制将被记录在案,作为机构编制调整“撤一建一”的依据,统筹使用。5月底前济南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区分三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分步推进。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资不抵债、不具备转企条件的,能撤销的及时撤销;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不能撤销的,试行扎口管理,压缩规模,核减编制,逐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对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转企条件的,会同财务部门积极推进转企,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数说事业单位改革
【学校】 全市750所中小学
●共核定编制46730名,净增加1561名
●盘活编制4000名,设立教师编制临时周转账户,专户专用。
【医院】 市属16家公立医院
●核定人员控制总量10913名,收回编制1243名
●2016年起,不再安排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
【市直】 编制数量
●2016年,市直入编1630名、减编2241名,财政供养人员净减少611人
●市和县区净减少事业单位36个,补充机构编制要素218项。
●市属规模较小、不具备转企条件的5个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撤并整合
■焦点2:综合执法
县区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地制宜推进县区综合执法也在进行中。对执法职责分散、设有多执法队伍的农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将内设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责交由执法队伍承担。部门未设执法队伍的,将全部行政执法职责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不再新设执法队伍。原则上,县区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县区还将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在城管执法局基础上,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具体执法工作。此外,济南还将探索依法将部分适宜由基层行使的行政执法权赋予镇(街道)。
■焦点3:精减执法队伍
快看看这些单位谁来执法?
将内设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节能监察支队行使,将市节能监察支队更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财政局
将内设机构、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行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相关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
将各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调整为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派驻执法队伍
市环保局
将内设机构、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行使
市交通运输局
将内设机构、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办公室(市地方海事局)、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市驾校服务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行使
市水利局
将内设机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小清河管理处、市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行使
市农业局
整合农业局内设机构、市畜牧兽医局内设机构、市农业监察支队、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行政执法职责和相关执法队伍,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市林业局
将内设机构、市森林保护站、市林果技术推广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森林公安局行使
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并入市文化执法局,市文化执法局暂保留部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只减不增,事业人员只出不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工商局
将内设机构、企业注册局、网络交易监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公平交易局行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发展委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
仅有一支执法队伍的,将内设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执法队伍承担。
未设执法队伍的,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不再新设专门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