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治理模式。推动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协调区域内各方的行动,以促进环境质量的彻底改善。
建立和完善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长期以来,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主要依据京津冀地区联合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特定时期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但合作协议与政策往往因时制宜,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强调的多是原则性的东西,比较笼统,同时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推动京津冀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必须制定统一、协调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从实际看,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关保护条例的方式来实现,京津冀三地政府再依据保护条例的内容联合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区域环境污染治理法律法规间的协调,新制定的法规必须与已经出台的区域性法规的内容相衔接。
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协同执法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必须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障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建立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协同执法机制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京津冀环境污染治理协同执法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设置跨区域环境执法机构,这样可以消除地方利益羁绊,提高执行效率。二是搭建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沟通平台。通过环境信息共享,可以保障执法机关信息畅通,形成有效的监控、调查以及处理机制。三是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行政执法。要统一环境执法标准,避免因执法标准不统一造成污染行为向区域内控制薄弱地区转移;摒弃“运动式”的环境执法模式,确保严格执法常态化。四是统一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规范的执法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还是防止、限制行政权力被滥用,保障公众合法权利的需要。京津冀三地应当制定统一的环境执法规则,明确权力的行使范围与运行机制,确保区域环境执法公开、透明。
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功能。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加之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治理,导致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环境司法无法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
强化司法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保障作用,要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以及设置跨区域的环境审判机构。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需要在区域内各地方建立和规范环保法庭,建设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并建立环保法庭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作战的联动机制,这样能够强化环境司法的能动性。跨区域环境审判机关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保持环境司法的独立性,提高环境司法的公信力。